其他应收款中包含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导致这个科目变成”百宝箱”,各种无发票的支出、不好解释的业务、挪用的资金等,很多会计都记在这里,以至于这个科目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和长期挂账金额。
在此提示大家,随着“金税四期”的来临、信息化手段的加强,在多方位的监管下,企业通过“其他应收款”弄虚作假的风险越来越大,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快来对比检查一下!
1、个人借款:企业无偿为股东或个人提供借款,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个人所得税风险: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增值税风险:
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 “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隐藏不合理交易: 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在税务稽查中,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是重点稽查对象,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挂账隐藏关联交易及占用资金等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严重的滞纳金和罚款。
3、隐匿收入: 通过“其他应收款”贷方挂账再冲销平账
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匿收入,属于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4、隐藏短期投资:部分企业利用借款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再收回冲销
企业利用这种方式隐藏短期投资,截留投资收益,一旦被稽查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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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处理其他应收款
再也不怕查了!
一、未取得发票的各类支出
企业入账的费用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对于无法证明真是发生的费用,有被认定偷逃个税的风险!!如果既没有取得发票又没有证据表明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是费用,会计做账就要小心了!直接费用化处理,不仅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还可能面临被认定偷逃个税的风险。
会计人员大多有“凭票入账”的观念,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是没有发票,有的会计就会想办法找替票,这种做法明显是违法的,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没有发票一样是可以入账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挂账的费用,可以费用的名义入账,入账时需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小票等,只是这部分费用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我们总结了一张图,归纳了十种没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况,方便大家对照。
此外,根据2018年国税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找票入账不可取,没发票也可入账
一种是股东为了逃避个税,将工资、奖金、分红等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税务是要处罚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种是股东从公司把钱转走,按照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没有归还,而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将视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每年年末要对借款进行清还,已经用于生产经营的及时做账务处理。
对其他单位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只有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才免征增值税。
也有些企业通过“环开”和“对开”发票的方式来处理关联方之间往来款问题,但实际上这也是存在税务风险的。
因此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关联单位借款,为减少风险,建议借款之前走审批流程,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属性,并约定借款利息,企业按月或季计提借款利息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他应收款也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对于实在收不回来的借款,会计做账时可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按照坏账审批的程序,补齐相关内部审批文件并尽可能的找出相关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催讨记录函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从而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若不能得到税务的认可,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