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阀门

调节阀

减压阀

电磁阀

进口自力式流量调节阀


进口自力式温控阀


进口自力式调节阀


进口气动调节阀


进口电动调节阀


进口自力式压力调节阀


进口气动薄膜调节阀


超高压调节阀


进口气体调节阀


进口三通调节阀


进口氧气调节阀


进口自力式微压调节阀


进口电动蒸汽调节阀


进口电动温度调节阀


进口电动高压调节阀


进口气动高压调节阀


进口泄氮阀


进口气动低温调节阀


进口气动衬氟调节阀


进口气动三通调节阀


进口锅炉给水调节阀


进口高压旁路调节阀


进口电动套筒调节阀


进口电动三通调节阀


进口电动陶瓷调节阀


进口电动高压角型调节阀


进口防爆电动调节阀


进口调节型电动球阀


进口电动低温调节阀


进口电动衬氟调节阀


进口电动V型调节阀


进口氮封装置


进口流量调节阀


进口温度调节阀


进口压力调节阀


进口电动双座调节阀


进口电子式电动调节阀


进口气动波纹管调节阀


进口气动薄膜单座调节阀


进口气动薄膜隔膜调节阀


进口气动精小型调节阀


进口不锈钢电动调节阀


进口带指挥器自力式压力调节阀


进口压力压差组合调节阀


进口流量压力组合调节阀


进口流量温度组合调节阀


进口自力式压差调节阀


进口自力式微压泄压阀


进口电动减温减压阀


进口气动压力调节阀


进口高温高压调节阀


进口气动卫生级调节阀


进口电动卫生级调节阀


进口电动隔膜调节阀


进口气动保温调节阀


进口电动保温调节阀


进口气动高温调节阀


进口电动流量调节阀


进口电动压力调节阀


进口电动小流量调节阀


进口电动隔膜调节阀


进口气动小流量调节阀


进口蒸汽调节阀


2023年16项新政汇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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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6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15日16:30:06 打印此页 关闭

2023年1月起,一批重要新规将落地施行,事关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01

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税政策发生变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0%降至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原先的15%降至10%

 


02

小规模减免税政策
征管事项及相关解读发布

 

1、小规模开具专票的,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如果开专票会占用10万的额度;

2、享受小规模优惠政策的,普票按照1%的税率去开。不含税价=含税价÷(1+1%)。

3、如果被客户要求必须开具3%的进项发票,可以选择放弃优惠政策,按照3%开专票

4、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选择按月度或者季度申报纳税,假如1-3月销售额分别为5万、8万、18万,如果是选择按月度申报,那么1月、2月可享受免税政策;如果选择按季度申报,那么销售额超过30万,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只有一般纳税人适用

6、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平均分摊,分摊后的金额不超小规模免税标准的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03

新能源车辆购置税
继续免!

 

《公告》中明确:

1、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04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05

限制个人一年内出售二手车数量

 

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06

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1、2023年1月1起,我国对咖啡机等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2、2023年7月1日起,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

 


07

新冠病毒纳入乙类乙管
员工感染,工资按病假发放

 

1、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2、员工薪资不再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正常工资支付,可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08

10省(市)开展
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将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9

儿童购票以年龄划分
不再以身高划分

 

2023年1月1日起,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10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执行
企业有以下3种行为,视为违法

 

一、在招聘录用阶段,以下行为皆违法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怀孕产假哺乳被降工资,违法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3、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同样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女性职工权益写进劳动合同里,违法

除了明确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11

医保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可直接结算

 

2023年1月1日起: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2、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12

新手机自带的APP
除基本功能软件外,均可卸载

 

202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针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APP能否卸载作出具体细化规定,即不可卸载的APP应限于系统设置、多媒体摄录、接打电话、应用商店等少数基本功能软件

 


13

取消高校就业生
就业报到证

 

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14

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奖励办法》明确把针对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时将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2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15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
开始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变化有:

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新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有关条目。

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扩展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条目。

三是持续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结合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比较优势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范围。符合《鼓励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待遇

 


16

新修订的体育法实施
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基本立场和具体措施,在总则中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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