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是:
第一、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此外,《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也可享受此税收优惠。
第三、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业务的,可以申请免缴营业税。
第四、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