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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动高压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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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动低温调节阀


进口电动衬氟调节阀


进口电动V型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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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温度调节阀


进口压力调节阀


进口电动双座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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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气动波纹管调节阀


进口气动薄膜单座调节阀


进口气动薄膜隔膜调节阀


进口气动精小型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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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压力压差组合调节阀


进口流量压力组合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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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自力式压差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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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气动压力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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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气动卫生级调节阀


进口电动卫生级调节阀


进口电动隔膜调节阀


进口气动保温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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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动流量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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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的材料及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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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356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09日09:49:03 打印此页 关闭


  注册流程您需准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使用附件传送、快递或其他方式提供您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明公司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准备好至少5个公司预先名称; 
  2.您需选择就近银行进行注资手续; 
  3.您需携带身份证前往工商所签字验证; 
  4.所有证件办理完毕后您需选择就近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基本帐户和纳税帐户可以用同一帐户
  5.其他所有手续由相关部门完成。 
  注册流程依次为: 
  查名(确定公司名字)核准名称 开验资户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申请营业执照刻章(公章,私章,财务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 
公司注册的基本要素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人有限制为3万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需一次缴足。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09年始,部分地区有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文件,但是对于此类申请人,申请对象有所限制,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选择公司的形式
1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
  1、最低注册资本3万。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3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4
、个体工商户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5
、个人独资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
、私营合伙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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